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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时间:2015-12-02       来源:      作者:
 

主办机构: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科  

审批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审批范围和条件:

已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事流程:

1、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社会团体决议(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债权债务公告,时限45日。);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3、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4、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5、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6、决定(作出准予注销许可的书面决定,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时限5个工作日);

7、发布注销公告。

申报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直接登记的除外,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7)经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办结时限:

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咨询电话:85882362232867

投诉电话:8588228

受理地址: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鄂尔多斯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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