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专题 > 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法规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10-13       来源:      作者: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条内容
下一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友情链接
版权信息:鄂尔多斯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电话:0477-8396927  邮箱:ordosshzzfwzx@163.com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兴泰商务广场T5-901(CBD)  邮政编码:017000 蒙ICP备14003395号-1  技术支持: 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