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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审批登记

时间:2014-09-30       来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十一条      作者:
 

1.申请受理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3.办理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8)发起人到内蒙古标准化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预付码并送回民政部门打印证书;

(9)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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