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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做好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10       来源: 内蒙古民政 时间:2017-02-09 15:29       作者: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自治区各直属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5号)精神,现就做好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参加年度检查,参检时间从2017年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


  二、基金会须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于2月15日开通),在网页右侧的“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基金会入口,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网上审核通过后,需下载《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1),按照网上填报内容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打印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与基金会登记证书原件、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各一份),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打印一式二份工作报告书,与基金会登记证书原件、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各一份),于2017年3月31日前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开展年度检查工作。使用“业务办公平台”进行网上审批,登陆业务办公平台网址www.chinanpo.gov.cn/shenpi,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根据《操作手册》提示开展审核工作。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或自治区民政厅基金会年检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年度检查结论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开展年度检查是加强基金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基金会建设好坏的主要依据。各基金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一定要客观真实,所有栏目都要填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现漏报、误报现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见附件2)要求出具。基金会2015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附整改工作报告。年度检查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民政厅将对所属基金会进行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基金会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10-61936526/6641  


  自治区民政厅基金会年检咨询电话:0471-6944809


  附件:1、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模版点击查看附件



   2、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点击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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