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社会组织”这个概念,一直受到社会诟病。原因在于,我国有大量未登记注册但在实际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已经作为一种服务性、协助性的社会力量在提供某些领域内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源和社会服务等。他们未登记注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登记门槛过高,暂未达到登记注册的条件,例如众多的草根社会组织;二是本身就没有登记注册的愿望,因为登记注册对于组织自身没有太多的实质意义,不登记注册也不会影响活动的开展。还有一类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它们事实上是不敢登记注册,只是想假借或利用社会组织“非营利”等特征,牟取不法利益,或开展其他违法行为。 考虑到“非法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笔者建议可以暂不纠结于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而是对“非法社会组织”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不要采用一刀切的监管和查处模式。因为社会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是公益慈善活动,不论是登记注册或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一旦进行非法牟利行为,就会对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造成很大的伤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第一,对于那些未登记注册、但在实际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建议引导他们开展正能量的活动,通过降低门槛、扶持培育等手段适时引导他们登记注册。同时,也可以参考一些国家的经验,研究允许非法人社团存在的可行性和实施办法,对这类社会组织采用追惩制而不是预审制。第二,对于那些不敢登记注册、只是想假借或利用社会组织“非营利”等特征牟取不法利益或开展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必须全面从严查处。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里的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既包括不敢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也包括业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取缔职权,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又对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条例和办法的执行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不能有效监管和查处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仅不符合上述的客观实际,导致法不责众,还可能产生一种误解,即只要是登记注册了的社会组织,做事情就好像有了护身符。 据此,笔者建议,在当前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时,要对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查处作出规定。同时,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社会组织监管和查处的办法(试行)》,既要统筹考虑,又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关键问题,特别是要梳理和借鉴近年来其他领域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和做法,出高招、出硬招、出新招、出实招。具体来说,以下三个方面需要优先关注: 第一个方面,如何发现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 一是要通过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全面掌握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总体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要畅通举报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渠道。参考国外做法,英国主要通过举报方式来查处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建立的举报中心遍布全国,在接到举报的 24 小时之内就会对相关组织进行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则会由对议院负责的慈善理事会对该组织进行托管,一般设定三个月的限期来改选理事会。我国目前没有托管这样比较刚性的手段,法律也没有赋予政府这方面的权力。民政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反腐举报的做法,通过网络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 三是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举报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中的作用。通过适当的奖励方式,鼓励更多的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 四是民政部门与公安、安全、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网信等部门要通报和共享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信息。 第二个方面,如何让公众知晓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 要改变主要靠媒体对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事后揭露,应通过主流媒体和各级民政部门官网、各级社会组织网及时公布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值得注意的是,不敢登记的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会经常变换非法组织的名称。因此,让公众知晓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并不一定能防止社会组织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可以让公众对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提高警惕。 第三个方面,如何查处和打击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门应联合公安、安全、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网信等部门,建立社会组织查处和打击快速反应机制,尤其是通过网络等新型手段实施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社会通报一起。同时,要投入资金和人力,重点研究和开发更多的监管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