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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理登记事务

时间:2014-09-29       来源:      作者: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

 

1、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4、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的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7、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8、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进行验资。

 

9、基金会成立开设银行账户后,可以申请将活动资金划回基金会账户,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验资用途;批复设立登记的文号;申请划回资金的金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申请书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

2)基金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组织章程。

民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免税资格申请

    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等五类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会注销登记

 

1、基金会申请注销的情形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2、基金会注销登记的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5)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经审查同意,基金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三、基金会变更登记

 

1、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的内容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

2、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3、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注:在网上填报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4、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5)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5、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 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类型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

2)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国徽章)。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6、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需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和新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基金会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7、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始基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8、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备案

 

1、备案事项

(1)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

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

3)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情况。

 

2、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设立办事机构,应当提交《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意备案的,可以刻制印章。

2)注销办事机构,应当提交《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意注销的,交回办事机构印章。

 

3、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

  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u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发生变动,应履行备案手续。

u基金会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理事、监事的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基金会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基金会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理事、监事的纸质材料,但须在网上填报所有负责人、理事、监事的备案表,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一栏写明在基金会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五、基金会章程核准

 

1、基金会章程核准的程序:

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2、基金会章程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新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 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六、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

基金会以捐赠财产为基础来设立,其分支机构主要是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区,一般应该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主要实施地,或者是公募基金会开展募捐的主要地区。

 

2、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应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资助或者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

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内部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和管理措施等)

5)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设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3、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应当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代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的代表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变更名称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

2)变更住所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变更负责人

l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

l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

 

5、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基金会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

经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设有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还须提交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注销公告。

基金会本身注销的,其所有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然同时注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其印章、证书一并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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