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开办资金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印章式样 说明:办理印章刻制的同时进行备案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书 4.银行开户证明 说明:以上2、3、4三项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复印件 5.负责人变动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每人一表 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新增负责人,应对新增负责人进行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进行备案 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核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