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为了支持(公益、民办)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单位、个人)自愿捐赠(出资) 万元( 万元),作为设立 登记活动资金。在此,我(单位、个人)郑重承诺:该资金为(捐赠、出资)者的合法自有资金,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该组织成立后,此项资金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我(单位、个人)不再拥有该资金的所有权。
承诺(单位、个人)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捐赠(出资)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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