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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时间:2014-11-06       来源:新华社      作者: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在11个章节中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达20余处,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2)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三、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3)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4)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5)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6)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7)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8)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9)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0)推进政务公开信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11)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12)“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1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八、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1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15)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16)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17)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九、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8)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19)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0)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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