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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4-09-13       来源:      作者:
 

日期:2014-04-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颜色:黑色红色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41

  鄂尔多斯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适度举债、风险可控、明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使政府性债务规模实现到降旧控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审、论证和审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评估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预决算审查。

  第五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程度,表明单位地区内国内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财政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财政偿债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财政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5%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预算。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预算的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预算草案。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投融资公司、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预算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预算和各旗区政府性债务预算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预算组成。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预算由政府性债务收入和政府性债务支出组成。

  政府性债务收入是指政府通过以政府信用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直接贷款收入。

  (二)发行债券收入。

  (三)债务转贷收入。

  (四)债务担保收入。

  (五)其它直接债务收入。

  (六)其它债务收入。

  政府性债务支出是指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的支出。包括: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债务转贷支出。

  (三)债务还本支出。

  (四)债务付息支出。

  (五)非资本性支出。

  (六)其它资本性支出。

  (七)其它债务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报表体系。政府性债务预算包括预算年度内地方政府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预算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对于新开工项目,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预留一定举债额度,对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新开工政府性债务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核准后列入投资计划,举债机构将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债务编入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政府性债务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预算经批准后,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考核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它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它经济组织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市直部门和单位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各旗区人民政府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举借债务。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但要全力降低融资成本,贷款利率上浮一般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0%,确因转贷时限紧迫需再适当上浮利率的短期融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旗区、部门(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资金具体用途、债务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现有项目明细表。

  (五)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在出具本级人民政府还款承诺文件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举债机构应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银行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举债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性债务当年应还本付息余额,在政府性债务预算中安排偿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金(下称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或者垫付政府性债务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一)债务支出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按规定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基础设施建设中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

  (四)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

  (五)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六)符合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未产生效益的到期债务。

  (四)其它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融资平台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应当在债务到期前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偿还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债务到期前10日内将偿债资金拨付至融资平台账户,融资平台应当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偿债资金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并在政府性债务偿清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政府性债务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偿债资金的筹措是偿债工作的关键所在,除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和偿债准备金外,市旗两级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城投、农林牧水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和采取其它债务抵顶转化办法。以税收超收收入、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偿债;最大限度地盘活各类国有资产与资源,实现资源资本化,把现有的矿产资源和路水设施等经营性项目出让变现或转让抵顶来化解债务;对城市交通、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权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经营权拍卖(转让)、经营权质押、项目代建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减少政府举债投入;积极建立与各金融机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将现有的融资本金短期转长期、高利转低利以减少债务压力并实现年度均衡负担。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化解任务要在干部政绩和年度实绩考核中实行量化考核。对完不成化解任务或违规举债的除通报批评外,将相应扣减应得的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直至完成化解目标。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汇总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用途和批准额度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三)故意隐瞒或未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所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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