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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值得重视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5-12-1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郑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义要求、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党建工作的管理体制、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发挥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规范,这是协调与完善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巩固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政策倡导等领域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它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与规范。早期,由于历史与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社会组织往往具有较为浓重的“官方”色彩,具体表现为:组建依靠政府机关或部门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活动方式等套用行政办法;有一些组织直接具有行政级别,并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这类社会组织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过度的行政化也导致这类社会组织在决策、人事、管理等各方面自主性不足,与政府形成了一种主体地位不对等的依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创新性、主动性和持续性,甚至还出现了反向发展的问题,即原本应该向社会基层延伸的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日趋向政府靠拢,甚至出现了行政化的倾向。

有鉴于此,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开始实施。自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开始,中办、国办、中组部等接连发了多个文件,规范并清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情况,同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避免官办一体,减少行政化倾向。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政社分开”作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首要标志,明确了要划清政府与社会边界的要求与方向。三中全会直接提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要求,体现了中央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方面坚定的改革决心。

去行政化的推进,使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逐步从微观层面的社会组织个体中退出,但是我国社会组织还存在个别领域发展缓慢无法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职能、个别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性差从而导致公信力严重不足等问题,这都需要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与引导,使其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政府不断在宏观层面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正在审议的过程中;又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在修订中,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有望今年完成。另一方面,不断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引领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例如:今年5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首次明确提出要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又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并规范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方向与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组织党建绝不等同于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也绝不是要变相地重走行政化的老路。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这一作用具体体现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六个方面。从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基本职责可以看出,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主要是从政治原则进行把握、从政治方向进行引导、从政治文化进行熏陶,通过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及有效服务从而达到在社会组织中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的目的,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与社会组织行政化不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并不试图去挑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并不会对有关社会组织的人、财、物及各项活动的重要决策进行直接干预或控制,社会组织仍然可以在不受干预的条件下依据组织章程和理事会决策行事,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更进一步讲,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非但不会影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还有助于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是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及时在社会组织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有助于社会组织了解并把握当前形势与发展趋势,做出正确有利的决策;二是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号召党员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激发群众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有助于增强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凝聚力;三是党组织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把牢政治方向,积极监督、及时提醒,有助于防微杜渐,避免社会组织因出现违法违规案件而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取缔。由此可见,党建工作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我们党重要的政治优势,在社会组织领域也是一样,只要党建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变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优势。

在社会组织中如何做好党建工作,虽然《意见》指明了方向,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但是毕竟这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引起重视。

理顺管理体制。2000年出台的《关干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然而,实践中很多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并不愿意负责并领导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使得这项工作缺乏一个责任主体,社会组织要么索性就不建党组织,要么只能自行联系其他挂靠单位或者按照属地化原则挂靠到所在街道。管理体制不畅、隶属关系复杂长期以来成为阻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意见》的出台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强调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分全国性社会组织、地方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此基础上延续了过去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做法。这一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如何有效运转还有待各地探索,不过其努力的方向在于一方面让社会组织能够更加方便、更加快捷地找到愿意接纳它的党组织;另一方面需要有效激发上级党组织关心与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工作方式。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关键在于要结合社会组织的特点,创新党建工作的具体方式,增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使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紧密结合,以党建促发展,以发展保党建。然而,社会组织又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传统的党建方式需要结合社会组织的特点不断创新。一是创新组织设置,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数量较少,根据这一特点需要在传统按单位建党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加大以行业、区域甚至共同兴趣为结合点的新型的党组织设置形式;二是创新活动方式,社会组织强调参与性和平等性,改变传统学文件、听讲座等模式化的说教方式,充分运用灵活、多样、小型、分散的社会化活动激发社会组织中党员和群众的参与热情;三是创新党员发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不同党组织之间在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等管理环节的有效衔接。

发挥党员作用。与体制内党建工作相比,社会组织党建的一大难点在于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约束力相对较小,在这一条件下,更需要注重及激发党员个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新中国成立前,党在缺乏行政权力依托的情况下就是通过委派党员,以其社会身份(如:教师、工人、学生等)进入各类组织,凭借党员自身的努力逐渐在组织中树立威信,同时发掘组织中的其他优秀人才,通过交朋友的方式,进行考核、教育和引导,最终将党的基层组织扩散到社会领域之中。这一方法现阶段也可以应用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中。一方面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中既有党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加大向没有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中选派党建指导员的工作力度,通过党员个体先进性及模范性的体现,让他们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亮明党员身份,争取其他社会组织成员的认可,发展社会组织中的其他优秀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进而拓展党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提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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