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等有关制度安排。相关社会组织可以联系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过承接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有关帮扶活动,根据自身情况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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