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民政局全面启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
时间:2016-03-03
来源:乌审旗之窗 作者:陈海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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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全区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会议精神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鄂民发〔2016〕19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乌审旗民政局全面启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原来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将合并为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将原由旗民政局、旗质监局核发的两本登记证,整合为旗民政局核发的一本登记证。并在醒目位置标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原来的登记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识别码,社会组织变更或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随着对新成立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全面展开,存量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和换证业务时,也将同时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后,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失效。 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改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原来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截止目前,乌审旗民政局已有5个新成立和办理变更业务的社会组织被赋予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社会组织的统一代码赋予和登记证书换发工作。下一步,乌审旗民政局将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和诚信社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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