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7家社会组织降低评估等级的公告 |
民政部公告403号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爆破行业协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圆明园学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投资协会等7家社会组织降低评估等级。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原评估 等级 | 现评估 等级 | 降级原因 | 1 |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3A级 | 2A级 | 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 2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 3A级 | 2A级 | 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 3 | 中国爆破行业协会 | 4A级 | 3A级 | 2014、2015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 4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4A级 | 3A级 | 2014、2015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 5 | 中国圆明园学会 | 3A级 | 2A级 | 2014、2015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 6 |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 3A级 | 2A级 | 2014、2015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 7 | 中国投资协会 | 3A级 | 2A级 | 受到民政部停止活动1个月 的行政处罚 |
上述7家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废。 民政部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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