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从本月20日开始,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对全市社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相关事项和程序按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发〔2011〕39号)和《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且采取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评估范围涉及 2014年6月30日前在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旗区民政局登记成立,且2014年年检结论为“合格”、2013年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参评内容及等级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4个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于2015年10月20日开始,先进行社会组织自评和材料评审,11月15进入实地考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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