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民政厅与精神文明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全区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见》

时间:2015-02-13       来源:内蒙古民政      作者:
 

日前,自治区民政厅针对我区社区志愿服务体制机制不畅、服务范围小、标准不统一、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推进全区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见》,并经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社区建设专家组论证通过,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办下发,以此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深入开展,适时报自治区人大立法,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的法制化进程。

   

  《意见》提出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增加社区居民生活幸福指数、建设美好生活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传递社会正能量、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有利于在社区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和人际关系,加强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推进社区自治。

   

  《意见》要求坚持把推进社区志愿服务体制机制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坚持把推进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广泛普及志愿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意见》中还提出各级党(团)员带头,广泛参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务员,要积极争当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和驻在社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要建立统一的社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的内容、格式和记录方式,对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志愿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社区志愿者工作岗位和居住地变动的,社区志愿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社区志愿服务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把社区志愿者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

   

  此外,《意见》中还提出实际情况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星级认定制度。社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并达到相应服务质量标准的社区志愿者,可依次评定为一至五星级社区志愿者。定期评选表彰优秀社区志愿者和优秀社区志愿者组织。建立社区志愿者嘉许制度,褒扬和嘉奖优秀的社区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回馈制度,积极推广社区志愿服务“时间银行”、“互助服务”、“服务转换”等形式,社区志愿者本人或直系亲属遇到困难,需要服务时应优先接受社区志愿服务,回馈要适度,充分体现志愿服务自愿、无偿、利他的特点。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武龙) 

   

 

上一篇: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
 
友情链接
版权信息:鄂尔多斯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电话:0477-8396927  邮箱:ordosshzzfwzx@163.com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兴泰商务广场T5-901(CBD)  邮政编码:017000 蒙ICP备14003395号-1  技术支持: 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蒙公网安备 150627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