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发布《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为2亿元左右。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电子申报书于2014年12月5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初审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后,以邮件方式于2014年12月17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 主要资助社会救助服务等四个领域 根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专业社工等四类服务,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具体资助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救助服务。资助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五保户和失去劳动能力者,为贫困人群、灾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照料、物质和技术支持,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条件,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社会福利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资助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融入社会生活。 第三,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第四,专业社工服务。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 单个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 按照《实施方案》的设置,补助资金将按四类项目进行分配。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65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5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 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200个左右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的困难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专业社工和其他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左右。 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10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10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福利、专业社工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全年共拟培训8000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 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 对于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了8个条件之外,同时强调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5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提请评审委员会优先考虑。地方性社会组织已连续3次获得A、B、C类项目立项的,不再予以评审;地方性社会组织已2次获得A、B、C类项目立项的,各地需严格把关,控制数量,并在汇总上报时专门说明。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3年年检合格;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申报专业社工服务的,应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并确保项目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1人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申报通过的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实施方案》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