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
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民发〔2017〕44号
各旗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11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全市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2016年6月30日前登记的民办非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社会组织党建情况; 2、社会组织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4、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主要是投资收益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6、本年度登记、备案、核准、变更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 7、开展重大活动(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论坛、对外交流合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2015年年度检查时要求整改的事项完成情况; 9、2016年参加登记管理机关举办的社会组织培训情况; 10、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工作情况;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换证以及备案情况。 三、财务审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进行审计。2016年评估等级为3A级以上且2015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的社会组织,2016年年检时可免于财务审计(2015年年检时免于财务审计的社会组织,要接受2016年财务审计)。 四、时间步骤 1、领取材料填报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3月15日至3月31日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关于做好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或登陆鄂尔多斯社会组织网:www.ordosshzzfwzx.com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网站:www.ordosmz.gov.cn下载并填报2016年年检相关材料。 2、报送的材料 各社会组织应于5月31日前将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2015年年检时未完成党政领导干部清理备案工作的社会组织,还需按要求提交清理备案材料。 3、审核 6月1日至6月30日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时间。 4、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1)年检合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党的组织健全;积极参加2016年登记管理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不按规定按时换届、负责人年龄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费用支出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违反财务规定的;内部管理混乱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符合规定的,不按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和公益支出比例未达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活动的;有投诉、举报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未按要求健全党的组织;未完成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清理备案工作的;未参加2016年登记管理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单位未完成脱钩任务和换届工作(注: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和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2015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降低1级。) 五、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社会组织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行为、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旗区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2、强化服务意识。要针对不通情况,改进服务方式。对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可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进行年检;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要简化手续;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市局将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圆满完成年检任务。 3、兑现年检结果。要充分利用年检结论,将其作为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评比表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首要条件。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是年检工作新增加的内容,各地一定要认真填写,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盟市要将本地区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汇总后于6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5、各旗区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基础上,还可根据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年检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同时,要结合年度检查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换证、备案工作(凡未办理撤、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赋码),赋码、换证、备案要达到100%,要建立新旧码映射关系,形成明细报表,各旗区要于8月15日前将年检完成情况报告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明细表报市局。 年检服务电话: 0477—8588236、8396927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点击查看附件 2.社会组织党建情况 点击查看附件 3.2016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点击查看附件 4.2016年度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 点击查看附件 5.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自查自纠表 点击查看附件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明细表 点击查看附件
附件123456.doc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0日 |